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就业方针和原则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适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转变观念,尽可能的为广大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第三条.毕业生应该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优先在国家重点需求计划内选择就业单位。凡选择到重点单位工作的,学校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条.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学校将按当年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有法制观念,既有享受学校提供服务的权力,同时也有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
第六条.国家统招统分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定范围内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七条.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应按照招生协议规定回原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
第八条.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按协议规定就业,也可参照第六条。
第九条.未取得毕业资格而结业的统招统分毕业生及肄业的研究生,原则上在生源省区落实就业单位,派遣时需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或“肄业”。
第十条.经中期考核终止培养的研究生,限于在生源省区选择就业单位。学校不负责其就业,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院、系(所)应该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政策和规定
十二条. 学校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所有就业信息面向全体毕业生,毕业生可以通过学校的3344体育官方入口学生就业信息网站(网址:http://tj91.tongji.edu.cn)和中心的信息栏了解就业政策和招聘信息。
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并由学校进行鉴证登记,方可列入就业方案。
十四条.就业协议书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后若需解约的毕业生,必须由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学生凭此证明到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重新择业。
十五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来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鉴证手续。鉴证后,学校将其列入就业方案。逾期并无正当理由者,不予鉴证。因违反规定同多个单位同时签订就业协议而造成的后果,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如属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十六条.就业协议书发放按下列步骤进行: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毕业生数向各学院发放就业协议书,每人一份。由各学院转发给每一位毕业生(定向、委培生除外)。
因写错、弄脏等原因需要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购买。
毕业生丢失就业协议书的,应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失,填写《就业协议书申领表》,获批准后方可重新购买就业协议书。
十七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按下列步骤进行:
先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进行网上登录,并将就业协议书送到所属学院进行初审,由学院就业工作负责人初审签字盖章;
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协议书进行网上鉴证,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
十八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必须按上海市当年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条.学校上报就业方案的截止日期为:春季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2月底,秋季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5月底,具体日期按当年政策执行。
二十条.毕业生在上报就业方案截至期内可提出不参加就业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不纳入就业方案,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二十一条.至就业方案截止日期,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就业方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或两年内保留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待落实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至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需要到学校办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的手续。上海生源毕业生至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原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教委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二条.申请保留户口和档案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同学校签订《上海高校未就业毕业生保管户口和档案协议书》,保管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此类毕业生在保管期内,不能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学校只负责办理就业、考研的相关事宜。进沪就业的申请时间按照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条.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应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并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学校不再负责安排就业。毕业时未获准出境者,可以参考第二十一条办理。但是保管期内学校不为其办理出国手续,若需出国,须将档案、户口转至生源地后再办理。
二十四条.申请出国的毕业生必须是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如已签约,毕业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征得原录用单位同意,并开出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然后到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违约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申请手续。
二十五条.凡考取第二学士、硕士、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生,必须在就业方案上报前到3344体育官方入口学生就业信息网录入就业去向,同时列入就业方案。此类毕业生如已同用人单位签约的,应征得原录用单位同意,并开出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然后到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违约手续后,方可办理升学手续。否则,按原就业协议执行。
二十六条.定向、委培生如要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须出具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
二十七条.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委托、定向单位的,需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同意,并出具原委托、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需先通过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二十八条.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春季2月底,秋季5月底)后,原则上不再更改。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必须在当年的9月底之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九条.学生离校前,学校要对每位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需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者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学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者,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问题,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十条.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把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退回学校。
三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其就业不再列入就业方案。在其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后,由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其它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参加服务西部活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回沪工作的,可按照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委员会仲裁。
第三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邀请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力资源的专家开设就业指导讲座,同时做好就业咨询工作。各系所可根据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开设相关讲座,解决毕业生就业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指导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要在政治上关心毕业生的成长,支持和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在个人小结和小组交流的基础上,对每个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以及择业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鉴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教育部和上海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1-2015 3344体育官方入口 - 3344体育网平台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电话:021-65981041 传真:65981041